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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07]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64号)、《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细则〉的通知》(衢住建[2013]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评选材料以及评选程序

(一)评选条件

2012年度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评选条件按《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细则》(以下简称“评选细则”)执行。其中“企业发展速度快,近两年内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中领先”的评选条件,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012年建筑业总产值必须达到3.5亿元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2012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必须达到1.5亿元及以上。

(二)评选材料

1.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2.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均为复印件,但申报企业需提供原件由初审部门进行核对,并在附件材料上加盖:“原件已核对无误”印章及审核人签章。附件材料必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三册。其中:

第一册:综合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企业党、工、团、妇组织机构文件及开展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5.企业中长远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及10年规划);

6.企业管理制度等。

第二册:专业人才卷

企业所有具有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两证一章”(注册证、身份证及执业印章)(执业印章需在注册证复印件上加盖原章)。

第三册:经济指标及各项获奖材料卷

1.2012年度统计年报及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提供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2012年度上交衢州税金证明材料;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及合同;

4.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先进企业、诚信企业、和谐企业表彰文件(以2012年度为准)及证书;

5.企业获得的工法、QC、专利以及企业质量、安全、环保、健康认证等文件、证书;

6.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文件及合作协议等。

(三)评选程序

2012年度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评选条件按《评选细则》第九条执行。

二、申报时间

各建筑业企业应于2月25日前报企业注册地住建局(开发区企业报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本级企业报市建管处,专业类报市级有关专业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建管处以及市级有关专业局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后于2月28日前报市局建筑业处(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郭伟建,联系电话:3023068。市局将组织专家组分组对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评选细则》做好申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工作,认真填写《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表》、《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情况核查表》(一)、《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上交税金核查表》(二)、《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职一年以上专业人员核查表》(三)。要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二)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建管处以及市级有关专业局要认真组织好企业申报,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企业初审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市局建筑业处、公用事业处要认真组织做好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整个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实地核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市级相关部门、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市局做好申报、评选以及实地核查工作。

(五)各单位各企业在申报、评选以及核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评选纪律。在申报、评选、核查中如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附:核查表一、二、三。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2月7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府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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