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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3-13]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衢州地区从事市政、园林、燃气等公用工程施工、养护、管理、及与之相关的材料、设计、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公用事业,在政府与企事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愿望,积极维护行业利益,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三路34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服务行业的宗旨,积极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四项基本职能,并履行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会议;

(二)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依法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积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贯彻实施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行业会员培养各类人才,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评选先进,树立样板,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具体为配合国家、省相关协会,开展鲁班奖、钱江杯以及国家、省级各类行业先进的组织推荐,组织开展衢江杯以及市级各类行业先进的评比等;

(六)开展市内外同行业间各项联络工作,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考察、推广活动,积极推广行业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七)协调行业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行业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调研活动;

(九)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推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能及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特殊情况下可吸收行业知名人士、社会各界名流等为名誉会员、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行业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急重难题攻关、培训人才等权利;

 (四)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有权优先获得协会编印或收集的各类业务、技术资料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按协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三)积极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持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提出请求,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长、会长;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一)修改章程;(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长候选人;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及名誉会长若干人,帮助和指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大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在协会担任的工作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情况下秘书长为专职,负责秘书处工作。特殊情况也可设专职副秘书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秘书长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或者协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秘书长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团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后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今后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协会依照本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活动费用;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务费用;

(三)刊物编印、网站建设与维护、资料印刷与投寄的费用;

(四)上缴省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办公、差旅费用;

(六)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作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分立、合并或其它原因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二)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协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署意见后,向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6日本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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