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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政公【2016】13号-关于实施《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衢州市送气工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3]

衢市政公【2016】13号

关于实施《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衢州市送气工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

 

各燃气企业:

受住建局委托,为强化燃气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燃气从业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经相关部门和市本级燃气企业审议通过决定实施《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衢州市送气工岗位证书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各燃气企业按规定认真执行。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2日

附件1:《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

附件2:《衢州市送气工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报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附件1

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瓶装燃气安全配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衢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市区送气工(包括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送气的所有人员)的统一培训、考核与发证,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送气工录用:

1、具有瓶装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送气工人数并负责送气工的录用。

2、所录用的送气工资料必须统一报燃气主管部门和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条送气工条件:

1、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讲普通话,年龄在 18-60周岁(工作年龄上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3、熟悉衢州市区交通路网。

4、用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小四轮等货车)送气的,应具有合法、有效证件,配套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通过瓶装燃气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送气工职责:

负责安全收送气瓶,收缴气款,反馈用户用气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送气工日常管理:

1、送气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送气工必须参加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质量。

3、送气工必须配合燃气企业的每日巡查,协助企业做好用户信息登记。

4、送气工必须从所属燃气企业的气站或供应站(中转站)充装瓶装燃气,执行配送任务。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运载的不得超过额定重量,气瓶装载必须捆绑牢靠,装车气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和单层码放,严禁倒放和卧放,车厢护栏边板必须高于气瓶三分之二以上。

5、送气工上班期间必须穿着经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送气工作服、佩带《送气服务证》,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6、送气工只能配送本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公用瓶)和住户自有钢瓶,并交回本燃气企业气站充装,如因用户原因收到其他燃气企业气瓶应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及时退换,同时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7、送气工向客户收取气款时,必须严格执行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气价,不允许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包括客户给予的利是、小费。

8、送气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用户私自派发传单、名片或个人的送气电话号码。

9、送气工有义务向用户宣传瓶装燃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并提供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以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客户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10、送气工不得私自设立收瓶点,不得装送无证经营的瓶装燃气,不得瓶对瓶过气,不得套用串换企业钢瓶,不得把本燃气企业自有气瓶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充气,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11、送气工必须按与用户预约时间按时送达,并按要求把气瓶存放于所属燃气企业气站或供应站(中转站),收送瓶途中不得在非本燃气企业场所逗留,特别是无证点。收送瓶途中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12、送气工正常离职或变更单位时,必须及时将工作服、服务证交回所属燃气企业,原所属燃气企业应出具辞退证明,并报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注销其证件或变更其证件。送气工在未办理与原燃气企业脱离关系手续前,其它燃气企业不得招收录用。

第七条违规处罚细则:

1、未取得《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而从事送气工作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将依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按无证经营给予暂扣,情节严重者没收气瓶,并对过期钢瓶进行强检。

2、送气工上班期间未按管理办法穿戴工作服、服务证的,每次扣3分,超过三次的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送气工作服并发文通报辞退。

3、送气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没收非本燃气企业的自有产权气瓶(公用瓶),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暂扣处理后将公用瓶交回产权单位,并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由燃气企业收回送气工作服和发文通报辞退。 A、违反第六条第6 款、第10款;B、私自设立收瓶点;C、各种走私行为,如将收回的钢瓶交到本燃气企业以外气站充装的;给无证送气工提供气源。D、跨区域经营。

4、送气工只能为签订协议的燃气企业送气,不得同时为其他燃气企业气站送气服务,违规一次扣3分,三次以上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送气工作服并发文通报辞退。

5、送气工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超载运输、卧放、倒放或二层(含)以上码放气瓶的,违规一次扣2分,三次以上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送气工作服并发文通报辞退。

6、送气工不按管理办法擅自调价或向客户索要其他费用的,第一次扣3分,第三次发现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发文通报辞退。

7、送气工私自以个人名义向用户派发收瓶传单或名片的,一次处以扣2分。

8、如因送气工的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导致客户投诉的,经所属燃气企业核实后,每次扣2分。

9、送气工私自倒卖转让或借用送气服务证、工作服的,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将收缴所发服务证、工作服并发文通报取消该送气工资格。

10、凡发文通报辞退的送气工,一年内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录用,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送气工,燃气行业永不录用。

11、因送气工违反规定对燃气企业的处罚按照《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公约》执行。

12、如因送气工操作失误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3、送气工违反规定扣分的情况,每月在市政协会网站上公布,以便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燃气企业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送气工管理细则,并报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定当年度有扣6分以上的(含6分),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业,当年度扣分累计超过12分以上的不予以年审。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定期(每半年)对所有燃气企业送气工的花名册进行公示。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2日

 

附件2:

衢州市送气工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为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的安全管理和有序竞争,加强瓶装燃气在配送、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送气工的安全管理,在瓶装燃气送气工通过专项安全培训后,对送气工颁发《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对送气工岗位证书的颁发、使用、年检、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瓶装燃气送气工经专项理论培训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后发放此证。

二、瓶装燃气送气工必须与服务的燃气企业,签订配送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协议,由燃气企业负责管理送气工。

三、瓶装燃气送气工岗位证书由服务的燃气企业管理、保管。

四、瓶装燃气送气工岗位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按《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执行。每两年由发证单位进行安全再教育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推迟年检,待补考合格后方可通过年检考核;在年检时年龄超出六十周岁的均应注销上岗证(年龄上限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五、瓶装燃气送气工不按规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不按规定在所签协议的燃气企业气站充装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办法》执行。

六、瓶装燃气送气工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办理岗位证书变更。送气工无违规行为、与所服务的燃气企业无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原服务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同意变更。原服务的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变更上岗证的,经本人申请,原发证单位可直接变更。一个送气工一年内只能变更服务单位一次。

七、瓶装燃气送气工岗位证书,只证明持证人经过专项理论知识培训,可从事瓶装燃气送气工作的上岗资格证,不得移做它用。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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