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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 2013-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切实规范评选行为,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64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均可参加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评选。

第三条  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可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6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评选,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给予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

第五条  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自律公约。

二、企业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必须以建筑业为主业,并有3个及以上子公司、控股公司,已形成集团化管理。

三、企业发展速度快。近两年内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五、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开拓市场,科技创新、企业文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社会信誉良好。

企业的发展速度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相关指标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由市住建局在评选通知中另行确定。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分表。

第六条  凡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选:

一、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查处的;

二、企业当年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被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企业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资事件,导致群体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当年度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市地级及以上政府网站公示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

第七条  评选数量: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总数25家。其中集团化龙头企业5家以内,衢州市建筑业骨干企业20家以内。各专业名额分配参考数如下:

一、房建工程施工企业          13家

二、交通工程施工企业          1家

三、电力工程施工企业          1家

四、水利工程施工企业          1家

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5家

六、园林绿化工程企业          2家

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企业  2家

评选应坚持扶强、扶优、扶大的原则,评选时可根据各专业企业的规模及发展速度对各专业的评选名额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企业参加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和上年反映各项指标的文件、合同、报表、税票以及资质证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建筑业总产值、省外产值、市外产值、单项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产值、营业收入、上缴衢州税金应填报当年和上年度的数值。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以当年年报与上年度统计年鉴为准,市外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有效结算发票为准。

(二)上缴税金是指企业在市区、柯城、衢江、龙游、江山、常山、开化所缴纳的税金的总和。为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回衢缴纳税金的应单列并考核记分。企业上缴税金提供凭证应是税务发票的复印件,也可以是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清单证明。

(三)单项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产值,以当年签订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为依据。工程产值,为方便核查,每一工程合同只计算一次。

(四)当年创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先进建筑业企业、建筑业诚信企业,以发文时间为准。

(五)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申报时企业要提供“两证一章”(注册证、身份证以及注册执业印章)。

第九条  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入选,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填写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种数据、文件、合同、证书等资料向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市本级企业向市建管处,开发区企业向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级有关专业局申报。

二、初审: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处、市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市级有关专业局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逐项进行打分,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报市住建局。

三、核查:市住建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被推荐企业的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并汇总核查情况。

四、评定:市住建局组成《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公布表彰。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的,一经查实停止其参与评选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次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人员在评选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评选工作人员在评选中不得受收礼物、礼券或受贿,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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