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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公约(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8-22]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送气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衢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市区送气工(包括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送气的所有人员)的统一培训、考核与发证,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送气工录用:

1、具有瓶装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送气工人数并负责送气工的录用。

2、所录用的送气工资料必须统一报燃气主管部门和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备案。

第四条 送气工条件:

1、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讲普通话,年龄在 18-60周岁以内。

3、熟悉衢州市区交通路网。

4、用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小四轮等货车)送气的,应具有合法、有效证件,配套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通过瓶装燃气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送气工岗位证书》。

第五条 送气工职责:

负责安全收送气瓶,收缴气款,反馈用户用气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 送气工日常管理:

1、送气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送气工必须参加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 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质量。

3、送气工必须配合燃气企业的每日巡查,协助企业做好实名登记记录,并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4、送气工必须从所属公司的气站或供应站(中转站)充装瓶装燃气,执行配送任务。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运载的不得超过额定重量。

5、送气工上班期间必须穿着经衢州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确认备案的送气工作服、佩带《送气服务证》,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6、送气工只能配送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公用瓶)和住户自有钢瓶,并交回本企业气站充装,如因用户原因收到其他企业气瓶应立即向公司汇报,以便及时交换。

7、送气工向客户收取气款时必须严格执行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气价,不允许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包括客户给予的利是、小费。

8、送气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用户私自派发传单、名片或个人的送气电话号码。

9、送气工有义务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并提供接 驳、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以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客户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立即向公司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10、送气工不得私自设立收瓶点,不得装送无证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瓶对瓶过气,不得套用串换企业钢瓶,不得把本公司自有气瓶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充气,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11、送气工必须按与用户预约时间按时送达,并按要求把气瓶存放于所属公司气站或供应站(中转站),收送瓶途中不得在非本公司场所逗留,特别是无证点。收送瓶途中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12、送气工正常离职或变更单位时,必须及时将工作服、服务证交回所属燃气企业,原所属企业应出具辞退证明,并报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注销其证件或变更其证件。送气工在未办理与原公司脱离关系手续前其它燃气企业不得招收录用。

第七条 违规处罚细则:

1、未取得《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而从事送气工作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将依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按无证经营给予罚款或暂扣,情节严重者给予10000-50000 元处罚或没收气瓶,并对过期钢瓶进行强检。

 2、送气工上班期间未按公约穿戴工作服、服务证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过三次的由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送气工作服 并发文通报辞退。

3、送气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罚款50 元/瓶,没收非本企业的自有产权气瓶(公用瓶),由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暂扣处理后将公用瓶交回产权公司,并由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由燃气企业收回送气工作服和发文通报辞退。 A、违反第六条第6 款;B、私自设立收瓶点;C、各种走私行为,如将收回的钢瓶交到本企业以外气站充装的。

4、送气工有消极怠工、打架、赌博、无理取闹等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的,由企业按制度处罚直至辞退并报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发文通报。

5、送气工不按公约擅自调价或向客户索要其他费用的,第一次罚款 500元,第二次发现由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收回《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发文通报辞退。

6、送气工私自向用户派发收瓶传单或名片的,一次处以罚款500元。

7、如因送气工的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导致客户投诉的,经所属企业核实后,由燃气企业罚款50-200元。

8、送气工私自倒卖转让或借用送气服务证、工作服的,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将收缴所发服务证、工作服并发文通报取消该送气工资格。

9、凡发文通报辞退的送气工,一年内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录用,否则燃气主管部门对录用企业罚款3000 元,罚款后任何燃气企业不得录用该送气工。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送气工,燃气行业永不录用。

10、送气工违规处罚款项由所属燃气企业垫付。

11、如因送气工操作失误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燃气企业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送气工管理细则,并报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衢州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对违反公约3次以上的不予以年审。衢州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委托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定期(每半年)对所有燃气企业送气工的花名册进行公示。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衢州市区燃气企业盖章确认)

衢州江丰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巨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雄镇液化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液化气储灌有限公司 衢州盛康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衢州市衢江区后溪液化气贮灌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衢北燃气有限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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