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诚信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几年来全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审实践的情况,依据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制定的《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和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制定的《浙江省市政行业诚信单位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条款,结合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选及年审工作。
第三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审应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和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共同负责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选及年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以及取得《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并连续三年及以上在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衢企业(分公司),是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或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
第六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按“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参评企业基本分不得低于80分。其中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达标综合分不得低于90分(含);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标综合分不得低于85分(含)。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参照衢州市建筑业集团化龙头、骨干企业评选细则):
一、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查处的;
二、企业近两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近两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被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以及在市局各类检查中被市局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四、企业近两年发生拖欠农民工资,导致群体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近两年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网上公示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
六、企业近两年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实并受到处罚的;
七、企业未录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
第八条 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审的企业,应从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中推荐。被评为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的不再参加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的年审。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资料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
1、市建协会员单位:向企业注册地市建协各联络处(设在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处)或县(市)协会申报;
2、市政协会会员单位:向企业注册地市政协会各联络处(设在各县(市、区)住建局)或县(市)协会申报;市本级企业资料经市住建局市政公用处盖章后自行送至市政协会。
3、市建协和市政协会共同会员单位:请企业自愿申报,可单独报送一个协会或者同时报送两个协会。
4、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区企业直接)向市专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建协和市政协会各联络处或县(市)协会、交通、水利、电力专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资料后,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原件,加盖核对专用章,并按照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建协和市政协会推荐。
三、核查:市建协和市政协会向市住建局、人力社保局、司法机关、综合执法局等市级执法监管部门查询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四、评审:市建协和市政协会秘书处对各联络处、县(市)协会、专业局等报送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汇总各部门核查意见后,组织“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定。
五、公示、公布:评审结果在衢州建设信息网、市建协网、市政协会网上公示7天,发现有问题的应向市住建局监察室或市建协或市政协会投诉。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诚信企业评审资格。公示期满无投诉或有投诉查核无问题的由市建协联合市政协会报市住建局审定,经同意后由市建协和市政协会联合发文公布结果。
第十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的资料和数据必须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申报企业按“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填报《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申报表》和《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详见附件)
二、外地进衢企业需提供《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
三、申报材料装订:⑴申报表(含承诺书和评分表);⑵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或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近两年会费交纳凭证;⑶企业诚信经营规则;⑷营业执照副本(外地进衢企业需提供《外地企业诚信手册》);⑸资质证书;⑹安全生产许可证;⑺工商信用评估;⑻银行资信评估;⑼企业获奖证书及证明文件;⑽企业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⑾企业发展规划;⑿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证明。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复印后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届时发文告知,一般时间为四月份。
第十二条 评审期内如发现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衢州市建筑业和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审一次。届时发文告知,一般时间为四月份。
第十四条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审合格的,继续保持诚信企业资格;基本合格的,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认真组织整改,继续保持诚信企业资格;不合格的当年取消诚信企业资格,收回荣誉证书。
一、企业近两年有下列行为的,应定为年审基本合格。
1、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以下安全事故的;
2、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投诉,但未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
3、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投诉情况属实的。
4、企业未录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
二、企业近两年有下列行为的,应定为年审不合格:
1、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查处的;
2、企业近两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安全事故或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次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
3、企业近两年发生因欠薪引发的较大的恶性群体事件,且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
4、企业近两年经营活动中被市住建局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或被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的,或被市级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3个月以上(含3个月)
5、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情况的均为年审合格。
第十五条 年审资料及装订:
一、年审上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年审资料的内容:
1.衢州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年审表(包括承诺书);
2.两年的市建协或市政协会会费交纳凭证;
3.上年度年审基本合格的企业需要提交诚信建设整改报告(1500字左右);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衢企业需提供《外地企业诚信手册》;
年审资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复印后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诚信企业年审按诚信企业评审的申报渠道及方式进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衢州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衢州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参加评审的资格。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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