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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级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1-07]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6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做大做强建筑业,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

 

市财政安排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创优质工程、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等。

 

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范围

 

在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不含柯城区、衢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

 

三、专项资金扶持补助标准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当年地方税收相应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企业(不含增项),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对在市外承接业务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4万元,并且每超出1亿元,增加补助2万元。全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对年度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多创优质工程。本市建筑业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30万元,获其他国家级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钱江杯同等水平),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5万元,获省级其他单项奖的,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上述奖项省内省外项目同等待遇。

 

(四)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本市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浙江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15万元、8万元,获得省外省级工法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补助6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人才培训和引进力度。建筑业企业人才培养、引进,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相关政策。

 

(六)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建筑业企业在衢设立总部,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2号)相关政策。

 

四、专项资金扶持补助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一)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与衢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

 

(二)符合相关扶持补助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衢州市级促进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对企业营业收入进行确认)、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建筑业企业主项晋升壹级、特级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开拓市外建筑市场。衢州市级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上年度在市外完成营业收入税票复印件及电子版营业收入明细表(市外营业收入以市外工程完工后开具税票的票面营业收入为依据,逐笔录入电子表格形成营业收入明细表)、完税证明及境外营业收入等证明材料。

 

3.创优质工程。衢州市级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相关获优质工程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合同、获奖证书复印件)。

 

4.企业科技创新。衢州市级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获得国家、省级工法以及技术中心的证明材料。

 

5.企业人才培养引进以及总部经济。衢州市级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2号)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设立总部经济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符合相关扶持补助要求的企业将上述相关材料于每年初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审核后盖章报市财政局。

 

(四)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通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拨付给建筑业企业。

 

五、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监管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06]18号),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三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六、附则

 

(一)对涉及“企业多个工程获得优质工程、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的工法”等扶持项目,按企业获得多个省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多个不同的工法数累积计算扶持政策补助资金。但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工法只能补助一次,以最高档次扶持补助,不得重复计算。

 

(二)对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获得省级(含外省)工法的,按单个省级工法扶持补助资金对企业进行平均分配。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执行,并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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