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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12-2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为推进我市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诚信理念和诚信行为的建设,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开展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诚信单位”评价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健全信用行为为核心,确保工程建设管理的市场行为、质量(包含工程产品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行为、安全文明行为、依法纳税、履行合同、关爱职工、行业自律、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以“为社会诚信服务、求单位和谐发展”为宗旨,开展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会员诚信行为的制度建设、运行体系的建立、运行成果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开展“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原则是:坚持自愿参

加的原则;坚持单位申报、各县(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联络处和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考评、评审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示的原则;坚持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单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本会会员单位,本年度未被上级主管部门纳入 “信用不良记录”,未受社会媒体不良行为曝光。

    2、遵纪守法,市场行为规范;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逃税等不良行为发生;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无受到党纪、政纪、刑事处分、处罚。

    3、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诚信自律制度,并正常运行、考核;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工商、金融和相关单位(城建系统)上年度“重合同守信用”、“群众满意岗位”等先进称号。

    4、建设工程参与单位积极开展诚信活动,开展建设工程创优质工程、达标准化工地活动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建设工程无事故活动(市场行为无事故、安全生产无事故、工程质量无事故、单位稳定无事故)。

    5、单位实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权益。单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聘用、任职等);按照规定交纳员工社保等基金和保险金;不拖欠民工工资;建立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开展用户满意活动。

    6、单位领导积极支持党政工团妇开展的有益活动;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参加社会抗灾救灾、扶贫帮困活动。

    第五条  “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程序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申报的单位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申报

    凡属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会员都可以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联络处提出申报(《申报表》见附表一)。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确保申报表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如系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地)。

    2、受理

    各县(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联络处对本辖区申报单位的材料予以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对符合申报诚信单位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推荐,报送本区域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见附表二)和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

    3、评价、公示

由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组,对各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评,并由专家组组长提出对申报单位的评价报告;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对专家评价报告所推荐的申报单位在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网站(www.qzsz.org)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尔后,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协会秘书处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报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审定。

    4、审定

    由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行政及协会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市协会秘书处的综合评价报告并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无记名投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才有效,被评审的单位必须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票,才能正式评为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有效期两年。

    5、表彰

    对获得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光荣称号的单位,市协会将发布文件,同时在协会年度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上颁发奖牌和证书,进行表彰。市协会网站和《衢州市政公用》简报对获得“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市协会建立“诚信单位”档案,将获奖单位载入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体系信息记录系统。

    第六条  申报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的单位,在申报时应将申报表和相关见证资料(见附件三:“评价评分表”中的评价内容)按序编目装订成册。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装订在资料目录后的首页,另一份单送),资料册一份(附电子文本),由各市(县)税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送达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秘书处。         

 

    附表一: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

    附表二: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推荐汇总表

    附表三:

    1、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评分表(适用企业单位)

    2、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诚信单位评价评分表(适用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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