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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2]

(提请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衢州市(以下简称“我市”)市政公用行业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市市政公用行业科技发展增添正能量,加快行业科技发展的步伐,根据我市科技发展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和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我市市政公用行业专家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进入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2、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是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会员。

    3、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职称,从事市政公用行业各专业实际工作满5年,高级工程师任职满3年或从事市政公用行业各专业管理岗位满8年高级工程师任职满2年。                                            

    4、积极参加省、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科技学术活动,关心和支持协会科技工作,参加社会科普活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本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资格认定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市协会秘书处资料审查和征求各专业委员会意见,报市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公示、发文公布、列入专家库名单、颁发聘书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专家资格认定,每二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协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七条   获得资格认定的专家即聘为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专家,列入专家库名单。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调研、考核、评价、培训、攻关等工作,所需科技人员优先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八条  符合条件并志愿续聘的专家库专家每二年办理一次续聘手续。续聘手续办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

    第九条  列入专家库名单的专家不得以本协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本协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库专家,经市协会秘书处提出,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解除其市市政行业协会专家的聘用,不再列入专家库名单,发文告示:

    1、因本人违纪违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不能积极认真参加省、市市政协会组织的各类科技活动;二年内未参加一次市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政公用协会或相关学会、社团组织的科技学术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市协会临时交办的相关科技工作二次以上的。

    4、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已退出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或被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予以除名的。

    5、 因个人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要求不再续聘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于发布日起施行。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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