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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报2014第三期 2014.09.30
[发布时间: 2014-10-20]

 

 

【2014】 第三期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秘书处编             2014年09月30日

【协会动态】 ●协会组织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迎检工作

                      ●协会开展国庆前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行业规范】 ●衢州市园林绿化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燃气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

                      意见

【行业动态】 ●衢州市6月-8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名单

【表彰通报】 ●关于公布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获奖项目的通知           

【简讯二则】

 

【协会动态】

 

协会组织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迎检工作

 

2014年6月,根据省风景园林学会、市住建局的部署和要求,协会组织了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迎检工作。浙江农林大学包志毅、江山市园林管理局周方成、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祝颜菲组成的专家组于2014年6月24日来我市检查了衢州的三个申报项目。协会在检查前向省风景园林学会的专家们介绍了我市三个项目的特色、亮点、地域分布及复检的安排线路,并向参评单位提出了迎检应该注意的各项工作。

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的专家们在认真查看了我市申报的三个项目后肯定了我们衢州市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专家指出:1.由于参评省优秀园林工程奖要求验收合格并移交接管单位投入使用,因此后期养护不到位容易影响评优评先,参评单位应该与接管单位沟通好,对于参评工程更应该注重后期的养护、补植;2.由于参评工程的复检只能看到当季植物景观,并不能全面反映整个园林工程的面貌,一个好的园林工程在不同的季节应该展示了不同的风貌,参选单位在参评前应注意影像资料的采集,多提供一些该园林工程在不同时期的图片或视频给评审专家作参考;3.当下的形势是地产园林项目申报多,竞争激烈,而市政园林工程因为其为百姓服务的特点更容易收到大众的关注,因此目前的趋势来看市政园林项目是未来评选的关注点,希望各园林企业挑选更多的市政园林工程来参评省优秀园林工程奖。

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获奖项目已经公布,我市的三个参评工程分别获得了金奖,银奖和铜奖,让我们祝贺这三家园林企业,希望其他企业也能积极参评市级、省级优秀工程奖,争创优秀市政、园林工程。(获奖企业及工程请看下方的关于公布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获奖项目的通知)

 

 

协会开展“国庆节”前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2014年9月份,协会发文要求各燃气企业积极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并到市本级、常山、开化等地燃气企业进行了国庆节前燃气行业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活动。检查中,工作人员查看了燃气企业有关记录、台帐,并对各安全控制仪器、仪表、安全阀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安全。这次检查工作,采取了现场检查指导通报督促整改的方法,各气站基本达标,协会工作人员对燃气企业负责人强调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同时要求企业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按规范做好燃气安全管理,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国庆节”。

 

 

 

【行业规范】

衢州市园林绿化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和加强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园林绿化行业有序、有利、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园林行业的具体情况,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园林绿化行业的企业。

第二章 自律规定及经营规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园林绿化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遵守社会公法和职业道德,守合同、讲信用,不偷税漏税,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敬业、爱业、积极创业,爱护员工、热心公益,自强自尊,努力创先争优,做模范经营者。

第六条  开展合法公平的行业竞争,自觉营造良好竞争环境;以实际行动抵制和反对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包括借用或转借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手段从事园林绿化市场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竞争对手;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绿化工程,提供服务和经营花苗木;

(三)捏造散布谣言,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和声誉;

(四)投标过程中进行“串标”、“围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对相关人员行贿、受贿,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五)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以诚信、优质服务创立企业形象品牌,反对损害企业信誉、客户权益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增强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和诚信合作意识,正确处理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的关系,做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振兴园林绿化行业为己任,企业之间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取长补短,共同探讨行业发展战略,实践科技兴绿措施,积极为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实施及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本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十四条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接收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况轻重,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有关评比资格;  

(四)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五)提请理事会予以除名;  

(六)情节严重的转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建议给予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第十六条  凡受上述惩戒的施工企业,均记录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证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秘书处起草,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修改,经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诉电话:0570-8261599)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   月   日

 

衢州市市政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行业自律,规范市政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政市场秩序,保护市政行业、市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市政行业的具体情况,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从事我市市政施工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四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五条 市市政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自觉抵制带资承揽工程,不以垫资、垫料以及变相垫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九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十一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质工程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十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所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五条 重信用、守合同,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信誉至上,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实施及违约惩戒

第十八条  本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十九条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接收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况轻重,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有关评比资格;  
(四)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五)提请理事会予以除名;  
(六)情节严重的转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建议给予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秘书处起草,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修改,经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诉电话:0570-8261599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二O一四年  月  日

 

 

 

 

《衢州市瓶装燃气行业自律公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瓶装燃气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瓶装燃气企业市场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市瓶装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瓶装燃气企业是指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销售、配送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瓶装燃气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

第四条 全市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均应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社会安全和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实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衢州市燃气行业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自律委员会由衢州市燃气管理站、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衢州市燃气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燃气发展政策,大力弘扬“守法、诚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积极实施文明素质工程,努力创建燃气文明单位。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制止以跨区域经营、低价倾销、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竞争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信息从事任何有损害用户的活动,不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1.不得向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2.不向非本企业供应站(点)、非本企业挂靠供应点提供经营性气源;

3.不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区域经营行为;

4.严格执行气瓶灌装、运送操作规程,严把钢瓶质量关,拒绝充装超期未检、残旧凹陷、腐蚀严重等不合格钢瓶。

5.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售气价格必须按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执行;燃气充装量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不得短斤少两。

6.各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有本企业标识的钢瓶,并建立用户档案和供应登记制度。

7.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履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对待用户投诉,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8.企业之间相互尊重、诚信沟通、团结协作、公平竞争,禁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同行,采用欺行霸市、区域封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瓶装燃气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市瓶装燃气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瓶装燃气企业创建文明单位、提高文明素质、创星级站、树行业形象等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设瓶装燃气自律委员会,其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燃气行业自律督察,授权监督检查组,对签约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交叉监督检查,决定对违反自律公约企业的惩罚,每年向协会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须在2/3以上成员到场的情况下方可行使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义务。为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对公约成员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力。各公约成员单位须交纳诚信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自律委员会根据注册资金、年营业额等实际商议确定。保证金不计利息,市场监管所需经费由各地企业自筹。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同行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派员也可以委派,须组成两个单位以上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对违约者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业内通报、登入不良纪录、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扣除保证金等措施,对屡教不改者由自律委员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采取严管措施,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检举自律委员会或其委派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公约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向业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自律委员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书面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燃气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申请退出本公约,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自律委员会,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县(市)区域内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发展目标。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
  (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印发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开展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试行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等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八)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指标指数,提升造价信息服务。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推动勘察设计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全过程成果质量负责制度。推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勘察质量管理。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巡查制度,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完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健全工程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提高施工企业质量检验能力。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十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责,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研究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十五)强化施工安全监督。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为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审查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动态管理。鼓励地方探索实施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机制,在招标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得竞价,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强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支持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投入。鼓励建设单位聘用专业化社会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统筹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路径。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制定完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组织编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立标准化部品构件体系。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试点示范引导作用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关键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树立文化自信,鼓励建筑设计创作。树立设计企业是创新主体的意识,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间的衔接。探索放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限制,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积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方案评审中,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查。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激情。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二十)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完善以工法和专有技术成果、试点示范工程为抓手的技术转移与推广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动以节能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造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推广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探索开展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等工作。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有效衔接的机制,促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体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与推动本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要加大宣传推动力度,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改革。
  (二十三)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日 

 

【行业动态】

衢州市6月-8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名单

 

六月份:

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江山市久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江山森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开化凯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开化景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七月份:

江山市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浙江伟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八月份:

浙江天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江山市绿园花木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三级

 

【表彰通报】

 

关于公布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获奖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 “优秀园林工程”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园学〔2014〕6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杭州江干区皋亭千桃园工程(古埠村韵标段)”等177个项目分获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金、银、铜三个奖项。现予以公布并表彰。

希望各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对项目的养护管理,确保优秀工程的应有品质。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部管理,强化质量意识,精心组织施工,努力创建更多的优秀园林精品工程,为建设美丽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2014年度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获奖名单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4年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获奖名单

金奖104个(排名不分先后) - 仅附衢州获奖项目

 

75、项目名称:衢州市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绿化工程

申报单位: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03、项目名称: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南入口广场(一期)景观绿化工程

申报单位: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省“优秀园林工程” 奖获奖名单

银奖56个(排名不分先后)- 仅附衢州获奖项目

39、项目名称:石梁溪玫瑰园二、三期绿化、景观工程

申报单位: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省“优秀园林工程” 奖获奖名单

铜奖17个(排名不分先后)- 仅附衢州获奖项目

 

12、项目名称:东港三路(滨港路-芳桂中路)、东港三路与百灵路交叉口节点环境提升工程

申报单位: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简讯二则】

◎2014年衢州市四家企业技术中心(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衢州市第二批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衢州市共有8家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7月15日,市住建局与巨化集团公司举行巨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只能移交签约仪式。至此,巨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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